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全面优化我县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更为宽松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结合泸西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用地及固定资产投资相关政策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取得成本包括土地征用过程中支付给土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民的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报批土地征用转用过程中支付及上缴的各种税费。
第二条 各类项目用地必须符合泸西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用地指标重点向主导产业倾斜,对泸西工业园区内生产性项目用地予以优先保障。
第三条 除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及举办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或残疾人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的项目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给,其他的用地一律以招拍挂方式出让。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其投入总额将不予补偿:
(一)未按规定时限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
(三)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建成的。
(四)未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规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进行投资建设的。
第五条 外来投资者从事第一产业开发的,可以承包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坡、荒滩进行农业开发,从事发展林业、种植业、养殖业,承包、租赁的年限最长可到50年。如在开发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第六条 各类项目用地出让程序、开发建设条件严格按国家土地管理法规规定办理。各类建设用地必须缴清土地出让金或土地价款后方可用地,土地出让金或土地价款由职能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收取后缴入县级国库,需扶持企业的由县级财政按规定扶持。
第七条 对需新增建设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冶金化工建材等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制药、机电制造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生物食品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产业项目,由县级财政安排产业扶持资金扶持企业发展,具体扶持金额由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及带动效应研究后决定。城东片区及其他工业园区外的企业,依据本县产业政策及产业规划实施搬迁入园的,产业扶持资金办法参照上述执行。
第八条 财政扶持资金兑现办法:由投资者向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报项目所需资料,由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与项目相关的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共同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并报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确认扶持金额。扶持资金分三次安排,即在项目开工建设时安排扶持资金的20%,建设中期安排扶持资金的60%,项目建成投产或运营产生效益后再安排剩余20%的扶持资金。
第二章 税收奖励扶持政策
第九条 在泸西投资且符合税收奖励扶持政策的新办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有关税收政策和其他税收政策,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后,享受相应的减免优惠政策。
第十条 对通过招商引资引进的,符合泸西产业发展规划的投资企业,项目建成投产并产生税收当年起的3年内,根据投资企业年上缴地方税收(不含两个附加)情况,对投资企业进行奖励。计奖办法:企业年上缴税收地方受益总额(不含两个附加)到100万元的,按地方受益总额(不含两个附加)的3%进行奖励,每年每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实行每年年底结算,次年初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进行奖励;年上缴税收地方受益总额不到100万元的,根据企业税收贡献情况,经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审定后,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 对已入驻招商引资企业设立招商引资入驻企业税收贡献跨越奖。已入驻招商引资企业以上一年度税收为基数,上缴税收地方受益总额(不含两个附加)超过上年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超出部分的5%,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上缴税收地方受益总额(不含两个附加)超过上年数,但未超过10万元的,根据企业税收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接受税收奖励的企业,实行单项奖励,不得重复计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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