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在云南新设外资金融机构(外商独资企业):新设外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公司法人金融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的,将可获得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根据近日公布的云南省2017年新设金融机构奖励工作方案,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和经有关金融机构、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可纳入奖励范围。
经报记者了解到,方案奖励对象为2017年在云南省行政区域新设(包括新设立或者新入驻云南)的金融机构,包括:在2017年取得筹建批复、开业批复、金融许可证等任何一项文件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人总部和一级分支机构。
其中,在2016年12月末申报的机构可以纳入2017年度申报,2017年度10月份以后新设机构纳入到2018年度进行申报。
明确奖励范围
为进一步加大金融招商引资力度,优化现代金融服务业发展环境,积极培育发展新型金融机构,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平稳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精神,我省今年新设金融机构奖励工作方案应声出炉。
该工作方案明确,纳入其奖励范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注册地及纳税义务发生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民营银行以及外资银行等商业银行。
还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信托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其所设立的注册地、营业场所及纳税义务发生地在本省行政区域的法人总部和一级分支机构。
证券业金融机构则是经证券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注册地及纳税义务发生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内外资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
可纳入奖励范围的保险业金融机构包括经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注册地及纳税义务发生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内外资保险业服务机构(含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包括其所设立的法人总部、管理总部(中心)和一级分支机构。
经报记者注意到,下列情况不属于该工作方案奖励范围:金融机构改制重组;注册地在云南的法人金融机构新设分支机构;金融机构在云南设立的非经营性办事处。
值得一提的是,新设金融机构申报本项省级奖励,不影响申报州(市)级或县级其他奖励。对新设内资证券期货基金经营分支机构的,按照《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申请补助。同一事项在省级层面不重复奖励或者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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