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阳工业园区位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园区组建于2006年,是省级重点工业园区之一。园区规划总面积45.78平方公里,由“一园五区”组成(其中:箐门片区4.6平方公里,龙泉片区1.5平方公里,机电工业片区5平方公里,褐煤化工片区24.68平方公里,矿冶加工片区10平方公里)。目前,已开发面积达5.6平方公里。园区现已形成农特产品加工、生物制药、建筑建材、褐煤化工、矿冶加工、轻纺工业等主导产业。现有24户入园企业,还有驰宏10万吨锌冶炼、浙江诸暨袜产业、昆钢钢结构、四川波鸿汽车配件、省工投利用褐煤生产炭质还原剂和曲靖众一褐煤精细深加工等25户企业即将入园建设。2011年,园区实现工业总产值12.11亿元,工业增加值3.29亿元,主营业务收入10.95亿元,税收1.12亿元。
昭阳工园区地处云、贵、川、渝三省一市的中心腹地,国土面积2167平方公里,全区辖17个乡(镇)、3个城区办事处。昭阳区资源丰富,物华天宝,立体气候造就了昭阳区丰富的生物资源,尤其是苹果、烤烟、马铃薯、花椒等特色种植业已初具规模。达81.82亿吨的褐煤储量,居全国第二位,无烟煤储量达3亿多吨,随着世界原油日趋紧缺、油价不断上涨,煤化工发展潜力巨大。乌蒙山片区综合扶贫开发现已列入国家重点扶贫区域,必将对昭阳工业园区的发展带来重大机遇。到2015年,园区将建成工业总产值达到100亿元,工业增加值36亿,销售收入90亿元,税收9.5亿元,50000人就业规模的综合工业经济开发区。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的规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四城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省、市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暨扩大对外开放工作会议的精神,落实省、市提出和制定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扩大对外开放若干实施意见。根据我区实际,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对设在我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的外来投资者,除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和省、市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以下优惠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外商和区外投资者(以下统称外来投资者)来我区投资,除享受国务院、云南省政府和昭通市政府有关优惠待遇政策,还可以依照本规定,进一步享受优惠待遇,其合法权益受保护。
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产业政策的行业、领域和商品,均允许外来投资进入。
第三条 以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及区委、区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思路为导向,围绕国家西部大开发的重点领域,外商和区外投资者到我区的投资重点是: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和生物资源(特别是洋芋、蔬菜、苹果、中药材等优势资源)的开发与利用、高新技术产业、矿产资源开发、建筑建材、旅游资源开发、房地产开发、环保产业、财源培植以及与收购、嫁接、改造国有或集体企业。
第四条 区政府成立全区利用外来投资工作委员会(简称外资委),由区长任主任,分管副区长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任副主任,区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其职责是对利用外来投资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成立区招商局作为区外资委的具体工作部门,负责外商投资的管理、协调、服务等日常事务。
第五条 设立“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地点在区监察局),对外来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区监察局实行挂牌保护。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收费登记卡》制度,确保不发生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第六条 外来投资者按国家产业政策在我区合资、合作、参股、控股企业、其投资额占现有企业资本金51%以上的,可以享受本优惠待遇。
第七条 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凡属市、区及以下政府部门和个人自行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省级以上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下限收取;收费单位必须全面实行《收费登记卡》和《收费许可证》制度。
第八条 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外来企业,经企业申请,区公安机关可在该企业附近或企业内设立警务站或警务室,依法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第九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项目开工建设,由招商局协助办理审批手续和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按云南省财政厅、物价局批准文件的下限执行。对不需要审批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对需审批的项目,必须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向上级机关报出;供电、通讯等系统的手续,积极协调帮助解决。
第十条 外来投资企业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生产经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企业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及用工、分配、财务等内部事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借监督、管理之机强制企业购买规定之外的物品或加价物品,举报电话:12358。
第十一条 外来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行政监督、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有异议的,既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复议、复审或提取诉讼,也可持有关依据、证明材料向“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投诉,“投诉中心”必须在收到投诉申请的一个月内,对投诉的办理结果向投诉企业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外来投资企业用非国家所有的自有资金或职工集资进行基本建设,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招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第十三条 放宽外来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审核。凡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必须依法灵活办理前置审批手续;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直接登记。
第十四条 各金融机构为外商提供方便、快捷、准确的金融服务。
(一)区政府通过银政合作、银企合作等方式,促使金融部门加大对有效益、守信用的外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二)符合扶贫贷款条件的项目,可申请扶贫贷款。
(三)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浮动利率部分采用下限。
第二章 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第十五 条对外来投资者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可按出让方式供地,外来企业征用土地,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省、市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外,其他部门不得收取与征地无关的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外来企业投资交通、能源、水利、环保、市政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兴办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所需的土地可以以行政划拨方式供给。
第十七条 外来企业投资项目属竞争性行业的,其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用地由政府统征后优惠出让,并针对具体项目给予优惠待遇:
(一)外来企业投资山区农业综合开发,免收土地使用出让金。
(二)外来企业购买、控股或兼并我区国有、集体企业、虽不属于行政划拨供地范围,但可视具体情况,按企业隶属关系经同级政府批准,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情况下,可继续在一定年限内维持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方式。
(三)外来企业一次缴纳土地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分期付款和挂帐付息的办法解决。分期付款的与土地部门签订分期付款协议,首期付款20%,余款在7年内付清;分期付款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挂帐处理,但企业须承担挂帐期间应支付的出让金的利息;土地出让未付清前,该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第十八条 外来投资者在除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开发区外投资兴办的企业,土地收益金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按土地收益金的标准逐年收取,土地收益金收取标准按省国土、物价部门核准下限征收,20年不变。对需一次性出让并全部交清出让金的按省物价、国土部门批准的基准地价的50%征收。
第十九条 对兼并、收购、托管、嫁接、改造、重组国有、集体亏损企业,并吸收下岗、失业职工50人以上者(含原企业及其它企业职工,下同),经土管部门办理法定手续后,从土地改变使用用途之日起,按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文件规定免征土地收益金。
第二十条 外来投资者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无偿投资50万元以上,举办科技、教育、卫生公益事业的,区政府按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及价格,统征后优惠出让,并免征土地收益金。如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则加倍收取土地收益金。
第三章 税收方面
第二十一条 区外国内投资者在我区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独资企业或注册资本中区外投资占51%以上的合资企业,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省、市、区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外来企业或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标准》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外来企业,从企业开始经营的年度起,在三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市、区分享部分等额补助给企业。
第二十三条 对设在我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外来投资企业当年所缴纳入区财政的增值税,在5年内,年纳税额20至50万元的,每年由区政府按区级分享部分的20%比例给予奖励;年纳税额50至100万元的,每年由区政府按区级分享部分的30%的比例给予奖励;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每年由区政府按区级分享部分的40%比例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生产性外来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在区级分享部分中,头两年免征,第3—5年由同级财政给予50%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兼并、收购、托管、嫁接、改造、重组国有和集体困难、亏损企业,并吸收下岗职工60%以上企业的所得税,头两年免征,第3至第5年由同级财政交区级分享部份全额奖励;对承包、租赁国有和集体困难、亏损企业的所得税,头2年免征,第3至第5年缴纳入区财政的部份,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
第二十六条 外来投资企业缴纳的房产税,3年内每年由财政给予50%的奖励;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5年内每年由财政给予50%的奖励。对投资开发、改造“四荒”的,从开始经营之年起,头3年免征农业税,第4至第5年由财政全额奖励。
第四章 激励机制
第二十七条 鼓励区内外单位或个为我区引进资金、项目等提供中介服务。项目资金到位后,经有关职能部门核实,报区政府审查批准,由财政发文给予引进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其自由使用。
(一)引进资金在500万元以下的,其奖励金额为到位资金实际总额的1%。
(二)引进资金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的,其奖励金额为到位资金实际总额的1.5%。
(三)引进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奖励金额为到位资金实际总额的2%。
第五章 户籍和就学
第二十八条 在我区投资20万元以上,兴办经济实体的外商,可在我区办理四名直系亲属的城镇常住户口关系,子女入托、就学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九条 凡在我区购买成套住房的外来人员,可办理3名符合政策规定的直系户口关系;所够房产金额达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可办理4名符合政策规定的直系城镇户口关系;所够房产金额达3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6名符合政策规定的直系城镇户口关系。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聘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愿意将户口迁入我区的,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粮户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社会各界人士实名投诉或举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投诉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法纪政纪,给予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我区投资的区内单位或个人,凡条件符合的享受外商投资的同等待遇。
第三十三条 本意见所指的外来投资是指我区行政区域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含省内外及港澳台)的投资;外来投资者是指我区行政区域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含省内外及港澳台)在我区进行投资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外来企业是指外来投资者在昭阳区境内设立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第三十四条 凡我区原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昭阳区人民政府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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