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和工业园区位于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研和镇,是40个省级重点园区之一。园区成立于2004年,规划面积31.86平方公里,已开发面积7平方公里,按“一园三片”空间布局。几年来,园区以钢铁冶金及延伸加工、数控机床装备、新能源、现代物流为主导产业,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着力调整完善规划,不断优化园区环境,积极探索投融资模式,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推动园区的超常规跨越式发展,整个园区呈现企业发展集群化、产业特色鲜明化、龙头带动作用突出的良好发展态势,成为省内重要的钢铁基地和装备制造业基地。到2011年,入园企业总数187户,其中规模以上企业达43户,工业增加值18.51亿元,比上年增加12.0%;主营业务收入154.44亿元,同比增长26%;工业企业利税总额11.94亿元,比上年增加2.2%;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5.54亿元,园区累计投入建设资金8.3亿元,拉动社会和企业投资近100亿元。
今后五年,园区将以列为全省低丘缓坡综合利用开发试点为契机,充分发挥资源和区位优势,围绕争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建设千亿元园区为目标,突出体制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产业聚集的重点,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实施实体化管理,推进产业、城镇协调发展,着力培育钢铁及压延加工、装备制造、新能源、现代服务业、特色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五大产业集群,为全省实现“四个翻番、两个倍增”作出应有的贡献。
玉溪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国内外各种组织、各界人士积极参与玉溪的招商引资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玉溪市成功引进市外资金、设备、技术等的国内外公民、法人和其他合法组织(以下简称引资者),均为本规定的奖励对象。
第三条 凡引进市外资金已到位的,不附带任何条件直接投资的(不含市内企业从市外借款和各级财政对企业的扶持资金),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对其直接引资者给予奖励。
(一)投资于交通、城建、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按实际投资额奖2%。
(二)投资于开发农业、兴办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及科研的,按实际投资额奖1.5%。
(三)投资于教育、金融、保险、饮食服务、宾馆等第三产业的,按实际投资额奖1%。
(四)外来投资者承包经营市内现有国有、集体企业或整体租赁企业厂房、设备、设施的,合同承包租赁期在5年以上的,按缴费年度第一年缴纳的承包费或租金的5%一次性给予奖励。
(五)外来投资者对承包租赁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的,按实际投资额,比照上述(二)款给予奖励。
(六)凡投资于收购、兼并市内国有、集体企业的,按外来投资者收购、兼并的实际出资额奖1.8%。
第四条 工业产权、专利技术及其它无形资产,经合法机构评估后,按实际评估确定的金额,依照第三条第二款引资奖励规定,对直接引资者给予奖励。
第五条 引进设备的,属国外投资商以设备作价投资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确认其价值,属国内投资商以设备作价投资的,其价值由合营双方确认或有关合法机构评估后,按设备价值依照第三条引资奖励规定,对直接引资者给予奖励。
第六条 驻玉溪的中央、省属企业在玉溪独资新建项目,按照《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中央和省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励办法》给予奖励。与市外投资者在玉溪合资的项目,视为市外引资,依照本暂行规定第三条给予奖励。
第七条 凡引进资金达到800万美元、500万美元、200万美元的(人民币资金按汇率折算),除按第三条规定的给予引资者奖励外,再分别给予企业领导班子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引资超过800万美元的,再给予重奖。
第八条 为调动国有、集体企业利用外资嫁接改造企业的积极性,除按第三条规定给予引资者奖励外,如果外来投资者对原生产经营正常、经营管理良好的企业,实行控股或兼并经营的,视其企业规模,给原企业法人代表2万元至10万元奖励。特别突出的,再给予重奖。
第九条 奖金支付办法
(一)引资者在引资前或引资过程中,先持项目单位意向引资证明到市、区县招商局备案。引进的资金到位后,由引资者填写《玉溪市引荐外商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连同受益单位在外商按规定期限缴付每期投资额15日内出具的书面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经市、区县、开发区财政部门核实的验资报告,到市、区县招商局申报引资奖励。
(二)市、区县招商局受理到引资者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报同级政府确认后,批复通知申请者。不予确认的,应当载明理由。
(三)同一个引资项目涉及多个引资者的,从中自行推荐一个主要引资者申请奖励,获奖后根据贡献大小,自行确定奖励份额。
(四)奖金兑付。引资者持批复通知和本人身份证到市、区县招商局,按项目实际引资进度领取奖金。
第十条 引进国外资金在100万美元,引进市外国内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引资者,除给予引资奖励外,对引资者由市政府颁发表彰证书,对市外引资者由市政府授予玉溪“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一条 市、区县招商局的工作人员,不适用本暂行规定的第三条。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由市、区县政府另行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凡列入市级重点对外招商引资的项目和实际引资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奖励资金,由市政府承担。奖励资金,从市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招商引资专款中支付。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奖励从企业收取的费用中列支;凡列入省级重点对外招商引资项目,外资到位后,根据云政发(2001)74号文件规定,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支付。省级引资奖励比例低于我市奖励比例开成的奖金差额,由市级财政一次性补偿。
第十三条 奖金用人民币兑现,引进国外资金的奖金以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支付。
第十四条 引资奖励对象获得奖金后应当依法纳税,税款由奖金发放部门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 对出具假证明材料骗取奖金的,收缴所得奖金,并依法追究受奖者和相关证明材料出具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具体条款的适用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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