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7日,农业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农明字[2008]第151号《关于同意设立云南昆明石林台湾农民创业园的批复》,设立云南昆明石林台湾农民创业园。
2008年12月21日,中共中央台办、农业部、国台办在两岸经贸文化论坛上正式宣布在云南昆明石林设立台湾农民创业园。
云南昆明石林台湾农民创业园成为11个经国家批准的台湾创民园之一。
地理区位:
创业园核心区位于南昆铁路、324国道与九石阿旅游专线夹角地带,距石林风景区仅5公里,距云南省会昆明78公里,区域内拥有机场、铁路和便捷的公路交通网络。
发展目标:
依托石林旅游资源、文化、区位三大优势,推动现代农业与旅游有机结合,把台湾农民创业园打造成为科技先导型两岸农业科技合作试验区、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区,成为西部地区领先、辐射全国的现代设施农业生产试验基地、特色鲜明时尚的休闲观光农业基地。
功能区划:
创业园总面积20万亩,规划面积5.4万亩,其中核心区1.2万亩。整个规划区呈海螺结构,分为“三心”、“三带”、“七分区”。
“三心”即创业服务中心、创业孵化中心、现代农业观光旅游服务中心:规划面积12000亩。创业服务中心旨在为台湾农民入园创业服务,引进台湾农业先进技术、优良品种和管理经验,为研究、开发、创新提供一个良好的服务平台。孵化中心将建设组培基地、引种繁育基地和孵化基地,是台创园引进、研究、开发、创新的核心区。现代农业观光旅游服务中心将打造成为农业科技展示与旅游观光、民俗体验、休闲度假相结合的休闲旅游观光亮点。
“三带”即精品农业展示区、农业生产示范区、现代农业观光旅游示范区,规划面积10800亩,分别规划发展精品农业展示区、农业生产示范区、现代农业观光旅游示范区。主要以农业为重点,包括反季节无公害蔬菜基地、设施蔬菜基地、有机蔬菜种植示范基地、珍稀食用菌生产基地、园林花卉种植基地、优质水果种植示范基地、农业产学研生产示范基地、优质种苗繁育基地。现代农业观光旅游示范区采用自然式分散斑块混交方法设计生态景观林,组合成具有较高观赏价值的艺术园林。
“七分区”规划面积42000亩,分别规划发展优质特色水果产业区、特色蔬菜产业区、花卉产业区、园林苗木产业区、生态养殖示范区、仓储物流产业区、农产品加工产业区,组合形成一个现代化的国际性农业产业化体系。
开发建设情况:
按照昆明市政府“集焦园区”的要求,将综合水利、交通、农业、教育、卫生等项目资金,加大园区投资强度。已完成创业园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园区地形测量;园区重点水源工程团结水库加固扩建工程正在实施;园区110KV变电站已开工建设;园区交通工程及配套基础设施工程正在筹建。园区30多个项目已全面招商。
入园企业在享受中台办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两岸农业合作、惠及台湾农民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台发〔2007〕1号)确定的优惠政策和国家、省、市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财政扶持。市财政根据项目进展及招商引资情况安排贴息资金,支持“创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整合市、县级相关部门年度安排的农业产业发展、中低产田改造、农业科技示范、高新技术研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乡村道路建设、水源水库配套、饮水安全、电力、新农村整村推进、乡村旅游、防护林建设、排污系统、农村标准化学校建设、农民技能培训等项目资金向“创业园”倾斜。
二、拓宽投资渠道。牢固树立“抓机遇、上项目、增投资、促发展”的意识,紧紧抓住中央扩大投资、拉动内需和支持农村民生及基础设施建设的机遇,着力抓好项目筛选,研究落实资源整合与配置政策;完善协调服务机制,建立重点项目联合审批核准制度,共同推进重点项目的报批、用地、环评和资金落实等各项前期工作,争取尽可能多的项目进入中央和省计划盘子。
三、扶持农业龙头企业。达到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标准的入园企业,经企业申报被认定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享受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有关扶持政策;对符合国家、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
四、收费政策。对市、县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免手续,上级规定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入园从事农业合作、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注册登记零收费,由此产生的注册登记费,由登记机关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为企业“买单”。对入园从事农业合作的台湾农民,可以直接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3年内工商部门实行登记管理,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支持技术创新政策。积极支持台资企业建立产业研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并享受相关政策优惠。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台资企业,视同内资企业给予资金扶持和奖励政策。对国内知名品牌台资企业来我市投资办厂的,可享受同等政策优惠。
六、鼓励台企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技术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不超过35%。对要求成果鉴定的项目,县级科技部门负责及时报请上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成果鉴定,并提供全程服务。
七、支持出口政策。对台资企业采用大陆农业原料生产加工出口的产品,除不得退税的出口货物范围外,可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台资企业为履行农产品出口合同而进口的用于出口产品的原材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海关给予保税进口。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台资企业进口自用的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外)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凭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外经贸厅等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八、台商生活优惠政策。台商在昆明投资或购置房产、就业、学习或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居留签注。在“创业园”的投资商及投资商聘请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家的子女,可就近安排到本市所属公办中小学就读,享受本地学生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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