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一类口岸,沿边开放城市—河口位于云南省东南端,与越南老街市、谷柳隔南溪河、红河相望,边境线长193公里,有河口及坝洒、老卡、山腰、纸厂等各级口岸。滇越铁路、昆河公路、红河航运在此形成枢纽与越南对接,是我国大西南通向东南亚、南亚的便捷通道,是我国西南地区对外贸易的最佳口岸通道之一。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将迎来新的机遇和发展,热忱欢迎海内外朋友前来观光旅游、访问考察,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及项目投资。
边境经济合作区:1992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河口边境经济合作区,界定面积4.02平方公里,享有省级经济管理权,区内实行税收、土地、项目审批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实行一条龙服务。水、电路、通信齐备,投资环境日趋完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边境经济合作区的基础上设立河口边境经济贸易区。实施更为积极的投资贸易、金融、税收、出入境管理等政策,为投资贸易者提供更加良好的服务和投资环境。
旅游资源:河口特有的立体气候,喀斯特地貌和民族民俗风情形成了河口县洞奇、山秀、人美的景色。已开发的戈浩热带雨林风情园、边民互市商场、南溪河漂流、跨境旅游等在丰富多采的旅游内容吸引着中外游客。2002年共接待国内外游客431351人次,比1997年增长了44.2%,年均增长7.6%,旅游业总收入14800万元,年均增长18.3%,河口口岸已发展成为全省最大、最好的对越贸易口岸。一批特色旅游景点项目一花鱼洞、沙坝民族村、水上公园等有极高经济价值,等待着有识之士的投资开发。
边境贸易:河口已形成了以边境贸易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多种流通渠道、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新格局,现有各类商行商号181家,76户拥有边贸经营权,通过越南同许多国家和地区发展了经济贸易关系,2002年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近16亿元。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河口边境经济合作投资优惠政策摘要
一、鼓励中外投资者在河口边境经济合作区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和开发。
凡在我县辖区内投资兴办的企业,均为经济合作区内企业,享受国家给予河口边境经济合作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国内外投资者到河口边境经济合作区兴办企业,投资规模外资3000万美元以内,内资人民币3000万元以内的项目,合作区管委会即可审批。投资者申报的项目,合作区管委会从收到齐备、合格的申报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批复。工商、税务、规划、城建、供水、供电、通讯、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在收到齐备合格的申报文件后,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颁证等有关手续。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下列情况这一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内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制:
外商独资企业;
不能国有资产作价入股的合资、合作企业;
国家产业政策中属鼓励类,不需综合平衡生产、建设条件的项目。
二、在经济合作区内投资企业使用的土地,采用有偿出让、行政划拨或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使用期为40年;工业、综合、旅游景点开发、高新技术产业用地使用期为50年;住宅用地使用期为70年。上述各类用地期满后,可继续签订出让合同。开发建设后的土地和其他设施,在使用期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入股和继承。
经济合作区内的土地出让金标准为:工业和仓储用地按基准地价的15%收取土地出让金登记审地按基准地价的25%收取土地出让金;飒用地按基准地价的40%收取土地出让金;社会福利事业和城市公共设施用地,经政府批准划拨;业和生物资源开发用地,采取出租方式,每亩每年收取土地出租费15元至20元;使用经过开发的土地,在上述地价之外,需交纳"五通一平"的开发成本费,开发成本费按地块核算收取。投资者依法按照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五年内免交土地使用税(费)。
三、经济合作区内的企业,除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经济合作区内的外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头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确认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头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七年缴纳的所得税,全额返还给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按法定税率计征后,由县财政返还9%给企业。
经济合作区内的国内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头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第六年开始,企业所得税按国家法定税率计征后,由县财政返还9%给企业。
投资于能源、交通、环保和城市公共设施,基础设施、旅游景点等项目的企业,经批准,自企业开始经营的第一年至第三年,上缴增值税中留地方的25%,由县财政返还给企业。
四、大力发展加工贸易,积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经济合作区内的企业,均可参与边境小额贸易和边民互市贸易,享受国家边境小额贸易和边民互市贸易的优惠政策。
获得边境贸易经营权的边贸企业,可对外开展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包括来图、来样加工)业务,享受国家加工贸易的优惠政策。
鼓励经济合作区内的企业和享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边贸企业,积极开展与毗邻国家的经济技术合作,经批准的项目,其项下带出的设备、材料和劳务人员自用物品;合作项下挽回的原产于毗邻国家的物资,不受经营分工的限制,按合同规定的品种和数量进出境。海关赁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合同和《批准书》验放,执行边境小额贸易的税收政策。
鼓励边境经济合作区内的企业,开展出口加工贸易,其产品70%供出口的,在"九五"期间,上缴的增值税留地方的25%,由县财政返还给企业。
五、为河口边境经济合作区引进项目,资金的中介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引进鼓励类生产项目、基础设施、旅游景点建设项目和资金的,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由县财政奖励固定资产额的5‰;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超过部份按2‰奖励。
引进无偿资金,除项目配套资金、专项拔未和定额补助外,引进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奖厉引进金额的10%,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超过部份按5%奖励;引进有偿无息资金,由使用资金的单位按引进资金使用期间银行利息的60%给予奖励;引进有偿低息资金,由使用资金的单位按资金使用期间利息与银行利息差额的50%奖励。
欢迎咨询 河口边境经济合作区 ,
请登陆后发布咨询留言,游客请先注册。
轻松一扫 投资资讯随时有
400-600-3737
手机联系:13062625088
微信联系:13062625088
QQ 联系:746583727
地纬招商网-招商投资门户网站
专注招商投资服务10年
拥有全球千万招商投资信息大数据
线上招商推广,线下项目推介
为政府、园区、企业提供一站式招商代理服务
让招商投资更简单 更精准 更高效
版权所有 上海百程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沪ICP备16044607号-2 Copyright © 2022 www.zhongguozhaoshang.com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