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介绍
新平工业园区位于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园区成立于2009年,规划面积42.41平方公里,已开发面积0.82平方公里,按“一园三片”空间布局。园区以矿山采掘、钢铁、有色金属深加工及制造,农产品加工为主导产业。加快推动工业上山,桂山片区已基本具备“五通一平”条件。积极推进斗戛聚集区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改善园区水、电、路、通信等基础配套设施,完善仓储货运、“三废”综合利用为内容的配套设施建设,为招商引资和项目入园建设创造良好环境。到2011年,入园企业总数53户,完成工业总产值136.78亿元,同比增长49.62%;工业增加值39.02亿元,同比增长81.4%;主营业务收入130.96亿元,同比增长50.3%;税收10.94亿元,同比增长78.6%。累计完成基础设施建设投资1.1亿元,工业固定资产投资16.37亿元。
在未来发展中,园区将依托区域高速公路、省道形成的区域性交通网络和矿产资源丰富,资源总类较多的优势(目前已发现矿种37类、有各类矿床156处,主要为铁、铜等)。加快产业调整和经济结构优化,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大幅度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强化市场运作,努力打造成中国西南部矿业循环经济示范区。
配套设施
积极推进斗戛聚集区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改善园区水、电、路、通信等基础配套设施,完善仓储货运、“三废”综合利用为内容的配套设施建设,为招商引资和项目入园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云南三个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一,它以科技为支撑,工业产业为主导,以引进项目为重点,逐步成为玉溪市乃至云南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基地。为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业强市战略,努力营造和优化投资环境,充分发挥高新区的政策、环境、项目集聚优势,努力为投资项目创造公平、公正、廉洁、高效、透明的开放平台,现结合高新区近年招商引资工作运行实际,为有效提高投资项目洽谈引进水平、项目签约率、履约率和开工率,特制定暂行管理办法如下:
一、政策优惠
凡进入高新区的科研机构、工业生产项目(包括境外、国内、市内投资),均可享受国家和云南省、玉溪市各级政府有关投资领域和范围、市场准入、税费征收、金融支持、资金扶持、环境优化等各方面的具体优惠政策。其中,被高新区认定为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或具有产业孵化功能价值的工业生产项目,还可进一步享受专项扶持,包括贷款贴息、前期工作费用补贴、科技创新专项补贴等特殊优惠政策。
二、产业导向
玉溪高新区重点发展的产业是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有一定投资规模和强度、投资收益较好、且无污染的高新技术研发和工业生产性项目,其中重点培植五大产业:
(一)、与两烟配套的科研及其高技术产品的加工、生产;
(二)、与绿色生物技术相关的科研及其高新技术产品的加工、生产;
(三)、中药和天然物药的科研及其产品的加工、生产;
(四)、电子信息技术及计算机软硬件研发和其产品的加工生产;
(五)、新型技术、新型材料相关的研发和产品加工生产。
三、项目土地使用
(一)高新区投资项目用地,按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定进行出让,其使用年限根据项目用地性质按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确定,并且分别按市场价格、基准(征用及配套建设后)价格和政府补贴价格提供。
1、房地产等经营性项目以市场价格提供土地使用权。
2、一般性生产项目以基准价格提供土地使用权。
3、高新技术产业的研发及其产品的加工生产项目、投资规模大、产出效益好的工业性项目按政府补贴的价格提供。
(二)实行政府补贴地价的项目按投资规模和强度,分以下不同类别优惠:
1、国内外著名大企业直接投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万美元或5000万人民币且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具有高科技产业孵化功能价值的生产项目,可享受10万元/亩以下的政府补贴地价。
2、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亩的一般性工业项目,可享受15万元人民币/亩以下的优惠土地价格。
3、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20万元人民币/亩的一般性工业项目,可享受20万元人民币/亩以下的优惠土地价格。
4、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亩的一般性工业项目,可享受25万元人民币/亩以下的优惠土地价格。
(三)在国际国内具有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由管委会在一定时间内低价或无偿提供车间、业务用房或设备进行孵化。
(四)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单位除与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外,还必须与高新区土地分局签订项目用地附加协议后方可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四、投资项目实施要求
(一)、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防止土地闲置浪费资源,凡进入高新区的投资者,都须有明确的项目实施目标,包括工作进度安排、建设周期资金投放到位计划、投资回报时间。并将上述内容纳入投资协议或另行签约加以明确界定,如果到期达不到要求,投资者要承担所占有土地的政府补贴费用的赔偿,超过规定期限的,则中止项目运作,并无条件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项目享受政府补贴价格所取得的土地,原则上付清土地协议价款后即可发证。需提前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必须经管委会在一定的额度内授权后,方可进行,否则视为无效抵押,具体要求是,原则上以不超过实际缴付的土地出让总金额进行首期授权,以后根据该项目投资到位和建设进展情况,分期扩大授权抵押贷款额度。
(三)、办完用地手续,其现状已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6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原则上两年内建成投产,否则,高新区管委会将收回政府土地补贴直至土地使用权。
(四)、高新区主要是以培植和建设高新技术研发和工业生产为主的特定区域,其土地主要用于工业生产和研发,所以,项目规划建设时,必须以科研、生产加工设施为主,确需建设辅助设施的,其生活设施投资和用地面积分别不得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和用地总面积的20%和25%。
(五)、项目一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按批准的项目内容和规划实施,非经管委会下文批准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使用权的,除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外,管委会有权收回政府补贴土地价款或使用权。
(六)、高新区实施项目领导责任制和项目官员代表制。即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分别由管委会及所属部门领导挂钩联系,协调各方面关系,并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项目官员代表,负责办理企业交办一切与政府部门相关的业务工作,代表企业反映相关问题,并及时协调解决。
五、高新区管委会设立年度贡献奖、技术创新奖和最佳项目建设奖,以表彰和奖励资金到位率高、建设进度快、投资回报率高的项目单位。
(一)、当年对高新区财政贡献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管委会将分不同档次实施一次性奖励。
(二)、对当年投资规模大、建设进度快、施工安全、质量好的项目,管委会给予一次性5—50万元不等的奖励。
(三)、对当年获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产品单位给予5—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招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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