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扩大利用资金规模,增强可持续发展的后劲,鼓励各类经济实体到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经开区实际制订《国家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试行)。
第二条 凡符合经开区产业发展方向,在经开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纳税的企业,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 在经开区内注册资金(实收)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者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的,不占用经开区土地的非用地类项目,企业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形成的经开区地方财政收入部分,以企业发展资金形式扶持企业发展,此政策自企业登记注册年度起执行3年,期满后另行制定,具体比例如下:
(一)工业生产类项目(包括科技开发类):给予60%。
(二)商贸、服务类项目:给予50%。
(三)房地产类项目:给予40%。
第四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入驻经开区,在经开区购买土地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非公工业企业项目,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增值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留成在经开区的部分前2年全额返还,后3年减半返还;
(二)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留成在经开区的部分前5年全额返还,后5年减半返还;
(三)营业税优惠政策:企业实际并缴纳的营业税留成在经开区的部分,从第二年开始,以上一年度为基数,第二年将增量部分的50%、第三年将增量部分的60%、第四年将增量部分的70%以企业发展资金形式扶持企业发展。
第五条 对入驻经开区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项目,从上述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企业取得的财政扶持资金中部分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核心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奖励标准为:企业累计获扶持资金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按30%给予奖励;扶持资金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超过50万元部分按20%给予奖励;扶持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超过100万元部分按10%给予奖励。
第六条 对原有企业在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入的,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企业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经开区管委会审核批准后给予奖励。
(一)已投产企业在原有基础上扩大再生产, 新增固定资产投入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且达到原规模一倍以上或新增固定资产投入达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当年增资扩股形成实物换算成人民币后的1‰给予奖励。
(二)外资企业当年增资扩股的奖励,外资企业增资扩股到位资金对应内资企业的数额,按1.5‰给予奖励。
(三)已享受土地扶持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条规定。
第七条 经开区设立产业扶持和鼓励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经开区内企业的技术改造、高新技术发展、中小企业培育、产品出口等。
第八条 对经开区内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由经开区财政逐年安排一定资金扶持企业。
第九条 对入区生产性企业的给予扶持,通过定点生产、预算控制等形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经开区内企业产品。
第十条 凡是引荐市外资金和项目入区成功的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含经开区内部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曲靖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对引进的项目公司注册资金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引荐人,按注册资金中市外部分的2.5‰予以奖励。奖励在项目建成投产,并经经开区管委会审核确认后兑现。
第十一条 对入驻经开区新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项目,自投产年度起,对企业高管人员上缴的个人所得税给予相应补助。经开区各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达到200万元,对1名高管人员按其所上缴个人所得税给予全额补助。每增加200万元对应增加1名人员,最多8名。
第十二条 区内新注册的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引进的博士,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经人事部门认定后,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
第十三条 区内新注册的工业企业引进的硕士、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实际工作满三年以上,经人事部门认定后,每人一次性补助3000元。
第十四条 对投资总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研发、生产、贸易类项目或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大扶持,执行 “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在经开区内新办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实收)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其办理的工商、税务登记费用由经开区协调给予减免。
第十六条 经开区协助新办企业进行员工岗前培训,并设立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专项资金,用于促进经开区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先培训后补贴的原则。
第十七条 外来投资者和外来投资企业员工的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享有曲靖市常住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 在经开区内兴办的企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由经开区行政审批事项,享受优先办理权待遇,限时办结。
第十九条 实行重大项目挂钩联系负责制度。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由管委会领导负责挂钩联系;投资在1亿元以下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挂钩联系,负责项目跟踪服务。
第二十条 本优惠政策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由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除此之外企业还可享受:
“十二五”期间,企业入驻经开区标准厂房实行免租、零费、列支补助及就业定补政策优惠。即:对入驻经开区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企业,租金全面;涉及省内征收的所有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对租用或购买经开区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后,地方分享部分及营业税由经开区财政列支并全额补助。凡入驻经开区标准厂房并招收云南籍员工的企业,每安排1名云南籍员工,按照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给予薪酬补助。补助金额由省财政承担50%,市级财政承担30%,经开区承担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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