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工业园区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是昆明市市级重点园区之一。总体规划控制面积20平方公里,包括北古城、农特产品加工两个片区,重点发展以优质水泥为主的建材、农特产品加工、饲料加工三大主导产业。目前,已有红、金珠水泥、汇江水泥、李子园、滇王食品、西红花酒业、李烧鸭、华港、正邦、通威等一批行业龙头企业入驻发展。2011年,园区完成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8.86亿元,同比增长30.4%;主营业务收入38.55亿元,同比增长35.41%;利税总额2.11亿元。
“十二五”期间,宜良工业园区将坚持以发展新型建材、饲料加工为主导,依托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提高产业集聚水平,做大做强建材、饲料加工、农特产品加工产业,培育新型建材产业、饲料加工两大产业集群。到2015年,饲料加工产量将达到100万吨,实现产值150亿元,建成云南最大的饲料生产加工基地;水泥产能将达到1000万吨,建成云南最大的优质水泥生产基地,培育成销售收入超300亿元产业园区。
一
按照“能放则放”的原则,采取最特别、最特殊、最灵活的政策,赋予国家级开发区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赋予省、市级工业园区县级经济行政管理权限,确保市权、县权审批手续在园区内全部办结;确需向上级转报的事项,由国家级开发区直接上报,省、市级工业园区需转报的,市级有关部门务必优先办理。
坚持“适度超前,梯度推进”的原则,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超前做好工业园区前期用地收储、拆迁和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大力推进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两年突破工程。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镇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按照市场化方式,以土地使用权、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和经营权出让为突破口,实施特许经营,采用BT、BOT、BO、独资、合作等形式,大力引进内外资,充分激活民资,多方直接融资,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加大投入,突破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形成开发框架,为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建设奠定良好基础。
(昆发〔2008〕10号《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及工业园区发展的意见》)
二
放宽注册登记条件 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办理企业经营范围注册登记。对注册资金国家法律法规没有限制的行业,可以实行零注册或“一元钱”注册制度。对在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过程中一般条件尚有欠缺,但在1年之内能完善的筹办企业,可先行核发营业执照,实行预备期企业管理等。同时,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在符合有关规定,满足消防、治安、安全、环保的情况下,允许以家庭住所作为经营场所。新设立的两个以上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到位,可先按注册资本额的20%给予注册,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3万元。允许1名自然人或1个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作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私营企业新办的项目,可按新企业给予注册登记,并享受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工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完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完税务登记证。工商登记费由各级财政缴纳。
凡在开发区及工业园区内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的,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两免三减半”和“五免五减半”(即: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同级财政奖励返还,后三年由同级财政减半奖励返还;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由同级财政奖励返还,后五年由同级财政减半奖励返还)。
(昆发[2008]9号《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
鼓励民间资本投入教育。
对引进市外资金并形成教育实物量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0万元)的引资者,按实际引资额的3‰给予奖励;引资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人民币以下(含1亿元)的引资者,按实际引资额的5‰给予奖励;引资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按实际引资额的7‰给予奖励。
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投资新建民办普通高中或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投资新建民办幼儿园、总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均按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昆发[2008]4号《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建设教育强市的决定》及《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
鼓励社会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技术人才领办、创办医疗机构。
实行明确民营医院税费优惠政策。即营利性医院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价格标准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营利性医院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本院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医疗服务收入营业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恢复征税起5年内,地方留存部分先征后返还,6一10年减半返还。
(昆发[2008]5号《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医院发展的实施意见》)
五
2010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国家大学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属于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的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加计扣除。对符合西部大开发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在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医疗服务收入,以及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疗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昆政办〔2008〕4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放服务业市场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六
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开展农业生产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提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相关服务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实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优惠政策。加大对自主创新、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利用等方面服务业的税收优惠力度。在服务业领域开展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试点。对吸收就业多、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低等服务类企业,按照其吸收就业人员数量给予补贴或所得税优惠。
(昆通〔 2008 〕57 号《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七
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和民营企业进入文化创意产业。按照“民投民有、民办民营、民富民强、民乐民享”的要求,凡是民营文化创意企业,在工商登记、项目审批、土地征用、规费减免、财政扶持、投融资以及从业人员职称评定、成果评奖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为文化创意产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融资创造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企业改制上市融资。全面采用 BT、 BOT、 BO、独立、合作等方式,广泛吸引各类资本参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探索投资主体多元化、组织活动社会化、经营活动市场化的发展路子。
(昆通〔 2008 〕54 号《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八
鼓励软件服务外包企业重组并购、做大做强,按实际引进外资的2‰3‰给予企业经营团队一次性奖励;对在昆明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并以承接离岸外包业务为主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相关费用由市财政与示范区各承担50%。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市级服务外包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经营班子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同级财政奖励其经营班子20万元;对新获得云南名牌产品或云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同级财政奖励其经营班子10万元。
新设软件服务外包企业,其上网通信费及语音通信费,第一年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额度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20万元;办公用房2年内每年按人均10平方米零租金配套办公用房,每家企业不超过1000平方米,生活用房2年内每年由示范区提供免房租公寓或按人均4000元/年补贴房屋租金,每家企业最高按200人的标准进行补贴,补贴费用由市财政与示范区各承担50%,特殊情况按照“一企一策”执行。
对新设落户我市的服务外包企业,经政府认定后,实行先征后返(企业先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纳税,其实际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再由同级财政奖励返还)。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两免三减半”;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五免五减半”;对企业投资人及其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三免三减半”。
(昆通〔2008〕58号《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外包发展的实施意见》)
九
能源产业化发展企业实行最优惠税收政策,新投资建设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固定资产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增值税“两免三减半”和所得税“五免五减半”;新投资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和生产调配车用乙醇的企业,增值税“即征即返”;生产调配车用乙醇企业在试点期内免征消费税。设立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从2009年起,每年安排资金2000万元,连续5年共安排1亿元,主要用于产业研发、政策补助贴息和成果奖励等方面,扶持可再生能源龙头和骨干企业扩大生产能力。
(昆通〔2008〕45号《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以太阳能和生物质能为重点的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
十
对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基金公司等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按不高于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在昆新设立及迁入法人总部和地区总部的金融机构,除工商、税务部门给予办理注册登记提供“一站式”服务外,其他相关部门还应在用地指标、土地规划等方面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和支持。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昆建立后援中心、服务中心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支持各类金融机构的省、市分支机构落户昆明金融商务集聚区。
创新政府资金使用方式,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的资源配置作用,推动昆明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和发展。引导和推动各类水务基金、节能减排基金、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在昆明设立和发展,逐步完善投资服务支持体系。在昆明市辖区内新设立的各类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对市政府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投资总额达到基金总额的60%以上的,由其所在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引导金融资源,带动社会资金共同投入电力装备、机床制造、汽车及零部件、光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磷化工、钛化工八大重点产业及工业园区建设等领域,促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昆明市中小企业发展现状,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机制创新,突破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瓶颈。
(昆通〔2008〕65号《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一
凡国家及省、市政府颁布的有关税收减免、奖励返还等政策,中小企业均可享受。凡进入工业园区的中小企业,平等享受园区优惠政策;对经营困难不裁员,并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核定征税条件的中小企业,实行核定征税。凡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内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不含土地价款)以上的中小工业企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自投产之日起,前5年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或补助给企业;其高管人员、主要技术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或补助给企业,用于企业人才引进和培育。
对经营较为困难的行业重点中小企业和成长型、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经申请批准,可定期减免土地使用税;对整合重组企业使用原厂房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申请批准,可免征房产税。
对中小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中小企业矿产资源税,按最低标准征收。
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降低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将原小规模工业企业6%、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降为3%。
凡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昆发〔2009〕13号《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二
加大对软件产业和服务外包产业的财税支持力度,设立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昆明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对新设落户我市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经市政府根据相关政策认定后,参照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支持。在本市新注册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国内外知名软件企业,注册资金达1000万元以上,落户到国家级开发区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或落户到省、市工业园区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参照“两免三减半”;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参照“五免五减半”;对企业投资人及其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参照“三免三减半”。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昆通〔2010〕29号《昆明市关于加快发展软件产业和服务外包产业的若干优惠政策》
十三
进一步放宽民间投资准入领域和范围。坚持“非禁即入、平等对待”原则,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一切产业和领域,取消针对民间投资准入设置的一切附加条件。凡是实行特殊优惠政策的领域,其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进入该领域的民间投资。当前,根据我市发展现状,要重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和国有企业改革等领域。
落实支持企业投资节能减排、综合利用资源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税收政策;落实支持企业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税收政策。对民营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民营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地税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落实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对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昆发〔2010〕9号《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四
优先发展服务经济。大力引进国内外大型企业在昆设立区域总部,鼓励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等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营运中心、会展中心、软件中心落户昆明,重点培育国际公共事务总部,尽快形成东南亚、南亚商务领事区和国际公共事务总部基地。
鼓励服务业项目用地利用存量土地和未利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对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相关条件的企业,经审批,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新建特别重大项目(不含住宅建设部分)、从市外新引进的企业法人机构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重大项目、三环内的传统批发市场等转型提升改造,原土地使用权人实施的原址改造且不分割出售产权的服务业特别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对符合《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9〕65号)文件规定减免条件的,按程序报批后,给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优惠。
(昆通〔2010〕29号《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服务经济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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