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工业园区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是昆明市重点规划建设的钛产业基地,是昆明市市级重点园区之一。园区规划面积56.36平方公里,按照富民现代新昆明北部辅城和新区的功能定位,重点发展钛盐化工、机械制造、新型建材、清洁能源、环保科技、食品加工等产业,全力打造昆明特色的景观生态工业园。目前,已有云南泽昌钛业、云南大互通钛业、云南新龙矿物质饲料、富民龙腾钛业、云南文斌机械、昆明快乐王子食品等一批行业龙头企业入驻。2011年,园区完成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7.2亿元,同比增长34.1%;主营业务收入30亿元,同比增长36.49%;利税总额2.11亿元。
富民工业园区北营钛产业基地是全国最大的钛白粉产业集聚区,产能规模15万吨,2015年预计达到20万吨。“十二五”期间,富民工业园区将坚持以发展重工业为主导,加快技术创新,完善新产品开发、市场开拓、生产技术体系,重点发展钛加工、生物资源开发、节能环保、机械制造等产业,培育钛产业集群,打造钛材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培育成销售收入超200亿元产业园区。
富民县招商引资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发[2003]5号)、《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昆发[2003]6号)精神,促进我县非公有制经济(以下简称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毫不动摇地大力发展非公经济
1、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非公经济的大发展,就没有富民经济的大发展。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亲商、重商、富商、安商的思想,党委做后盾,政府做靠山,研究制定政策,切实解决非公经济在市场准入、金融支持、税费征收、土地使用、技术开发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真正做到在认识上放胆、政策上放宽、机制上放活、政治上放心,促进非公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放宽投资领域和审批权限,构建“绿色通道”
2、凡是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违反产业政策的行业、领域及商品均允许各类非公经济进入;凡对外开放的行业、投资领域均对非公企业开放,政策适用上与国有、集体经济一视同仁。鼓励非公经济参与小城镇开发,鼓励农民到集镇购房、建房。
3、政府以贷款贴息、补助等方式鼓励非公经济参与农产品深加工、批发市场建设等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符合国家及省、市龙头企业条件的,可享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鼓励非公经济投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体育等社会发展或公益性项目,允许投资者取得合理的回报。大力支持、鼓励非公经济人士合理开发我县的各种资源。
4、认真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凡是县属各部门自行确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对于按国家、省、市规定必须保留的审批事项,要规范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时限,加强部门配合,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部门对非公经济的设立不得实行前置审批。部门规章和行业管理规定不得作为前置审批条件。非公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投资建设的一般基建项目,不再进行投资审批;超出限额的,实行备案制;涉及到需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
5、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建立行政审批的网络平台,逐步实现网上咨询、审批、备案和投诉,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重大非公经济投资项目实行“绿色通道”(一站式)审批制度。具体办法县政府另行发文。
(三)、建立健全高效、规范的登记注册服务体系
6、降低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金限额,注册资金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金可放宽到注册资金的10%。允许人力资本(管理才能、技术专长)、智力成果(发明专利、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经有资质的中介部门进行评估后计价入股。企业改制登记手续,原则上在原登记机关办理,不受分级登记管理权限限制。
7、放宽组建私营企业集团的条件限制,只要母公司注册资本金达到500万元以上,并拥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金合计达到1000万元即可登记注册组建企业售集团。
8、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营场地证明即可早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符合要求的,工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申办私营企业营业执照时条件符合要求、材料齐备的,工商部门在七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9、清理注册登记收费项目,除工本费和法定收费外,一律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四)、实行优惠鼓励政策
10、新办企业,确定为农业产业化的重点龙头企业以及兼并、收购国有或集体企业的非公企业(指从无到有新组建的企业,原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扩建、搬迁、转产、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自新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享受免征所得税期满后,至2010年期间,按15%的税率减征企业所得税。县外来富民投资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中县外投资占51%以上或县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均可享受省、市、县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非公企业年缴地方税收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县或乡财政按企业所缴税收的30%奖励给企业作生产经营性扶持资金;年缴纳地方税收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县或乡财政按企业所缴税收的40%奖励给企业作为生产经营性扶持资金;年缴纳地方税收2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县或乡财政按企业所缴税收的50%奖励给企业作为生产经营性扶持资金。非公企业年缴纳增值税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县或乡财政从该企业缴纳增值税的地方留成(25%)部分中拿出30%奖励给企业作为生产经营性扶持资金;年缴纳增值税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县或乡财政从该企业缴纳增值税的地方留成(25%)部分中拿出40%奖励给企业作为生产经营性扶持资金。年缴纳2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县或乡财政从该企业缴纳增值税地方保留(25%)部分中拿出50%奖励给企业作为生产性扶持资金。外地搬迁至我县从事经营活动的非公企业适用本办法,已享受新建非公经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该政策。
新办市场自开业之日起1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凡进入新办市场经营和经营者2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11、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划拨供地目录》(国土资发[2001]9号)的城市基础设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设施等社会公益性项目及国家和省鼓励投资的生产项目用地,可按划拨方式提供。对需以出让等有偿方式提供用地的,除经营性用地外,出让金享受按评估地价20%收取的优惠,出让金在60天内付清的,可再享受减免应缴出让金30%的优惠;分期缴纳的,60天内先缴应缴出让金的25%,余款可在5年内付清,属国家和省、市鼓励投资项目在土地出让金方面给予优惠减免。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应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式提供。对绿色生态旅游等涉及大面积用地的项目,在各种手续和相关费用上给予简化和优惠。对投资规模较大,税收贡献大的企业,可以实行零地价。
简化用地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县国土资源建设局对非公企业提交的用地申请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要求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上报的有关手续;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在30天内向县国土资源建设局申清办理土地登记。对资料齐备的,县国土资源建设局应在30天内完成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五)、完善服务功能
12、各类人才到非公企业就业,享受我县吸引人才的有关政策。非公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和职称资格评审,或取得国家职业技术、资格证书,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省级科技人才培养计划,在人才选拔、评审中与其他经济成份人员一视同仁。创办和就职于非公企业的留学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待遇。
13、下岗、失业、残疾等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凭有关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含工本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三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充分发挥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作用,加大非公企业参与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工作力度,确保非公经济从业人员享受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障待遇。
14、非公经济人士和非公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子女凭企业营业执照和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教育部门要严格执行当地政府核定的借读生收费标准,在基础教育阶段的考试、学籍管理、评优、奖励、入队(入团)、参加校内外活动等,务必做到与本地居民一视同仁,招生考试按省、市规定积极办理相关手续。年缴纳税收在50万元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非公企业主及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其子女可在县内居住地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
15、继续坚持和完善县级领导定点挂钩联系重点企业制度,及时掌握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搞好协调服务工作。对重大项目实行县级领导跟踪服务制,对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采取县级各委、办、局协调会议制度或县级领导协调会议的形式加以解决,各部门对协调会议形成的意见应认真遵照执行。
16、改善法治环境。严厉打击危害非公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侵犯非公经济人士及其家属合法财产和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公平、公正地受理涉及非公经济的案件,对涉及金额大、影响恶劣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保护非公经济人士的合法权益。对非公企业中出现的问题坚持以教育为主,尽量采用经济和行政手段解决。对一般违法行为和轻微犯罪行为,根据具体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政法机关对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重点非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措施或对非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财产进行扣押或查封时,原则上由作出决定和批准的政法部门按规定呈报,必须经县委政法委协调同意后方可执行。县委政法委要对政法部门呈报的事项严格把关,及时办理,一般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对非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财产进行扣押或查封的必须报县监察局同意后方可执行。
17、实行挂牌保护。把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非公企业列入重点企业范围,由县监察局授予重点企业牌匾实行挂牌保护。监察局应依法维护挂牌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定期不定期向挂牌保护企业了解合法权益的维护情况,查处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努力为非公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18、坚决整治“四乱”行为
规范收费。全面清理我县涉及非公经济的收费项目,凡省以下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严格执行收费卡登记制度,统一收费科目、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不在公布范围内的收费项目,任何部门不得收取。对必须收费的项目一律按下限收取。
减少检查。严禁对非公企业进行重复检查,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进行的检查原则上一年不能超过两次。检查时必须持有县级领导签署的检查文件或证件,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的检查,企业可以拒绝。
严管罚款,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非公企业违规行为进行罚款时必须按统一的收费标准处罚,开具由国家或省级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所有罚款一律实行“部门开票、银行收款”制度,统一上缴财政,不得对行政执法部门实行提留、分成、返还或奖励。
杜绝摊派。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利用职权安排非公企业接待或报销不应由经营者开支的费用;严禁强行向非公企业推销商品;严禁强行要求非公企业定点购买物品、订购报刊杂志;严禁强制非公企业开展达标、评比、竞赛活动;严禁强制非公企业参加学术研讨会和有收费性质的业务培训班。
责任追究。实行治理“四乱”部门领导责任制,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本部门发生的“四乱”行为负主要责任。对有令不行,违反本《意见》,利用职权对企业刁难、阻挠、吃拿卡要的,一经查实,领导干部给予撤职处分,一般干部给予开除处分,对破坏企业生产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六)、鼓励招商引资
19、对引进企业、项目到富民安家落户,且发展前景好、效益明显、对财政贡献大的有功单位或个人,给予重奖。具体奖励办法县政府另行发文。
(七)、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20、各乡镇、各部门要把发展非公经济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发展非公经济目标考核责任制,把非公经济的发展速度、水平作为主要指标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21、本《意见》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及非国有、集体控股的公司制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我县过去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未涉及的内容以现行政策为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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