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工业园区位于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是云南省40个工业县之一,是首批“云南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之一,2007年被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命名为“西南建筑陶瓷生产基地”。园区成立于2003年,规划面积34.1平方公里,已开发面积3.2平方公里,按“一园五片”空间布局。园区围绕矿冶、陶瓷建材、食品加工三个主导产业,加快了配套产业发展,形成了分工合理、布局得当、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结构优化的特色工业园区,园区基础建设基本实现五通一平。到2011年,入园企业总数56户,其中规模以上企业18户,完成工业总产值50.6亿元,占全县工业产值的81%,三大产业实现产值49.3亿元,占全县工业产值的79%;完成工业增加值14亿元,占全县工业增加值的82%,主营业务收入41亿元,入驻企业人员18360人。
园区将依托昆(明)大(理)经济走廊滇中交通咽喉的区位优势,以园区跨越发展为突破口,按照“四个翻番、两个倍增”的发展目标和“工业三年倍增计划”,巩固发展支柱产业,培育发展石油炼化深加工、数控机床两个新兴产业,努力打造粗铜、陶瓷建材、稀贵金属加工、石化深加工、生物资源加工五大产业基地,力争进入云南省销售收入超百亿园区的行列。
易门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土地优惠政策 1.外来投资企业用地,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等项费用,按法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2.对外来投资企业,视其投资规模、产业类别、科技含量、资金到位额,分别按不同比例实行优惠的供地政策。 ①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投资交通、能源、水利、环保等重点工程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承担国家、省计划内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兴办教育事业等所需的土地,均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②兼并或收购我县国有、集体企业,虽不属于划拨供地范围,但确需暂缓有偿使用土地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经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一定年限内维持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方式。 ③对外来投资企业有偿使用土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和转让费确有困难的,经双方协商和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分期付款和挂帐付息的办法解决;分期付款的与土地部门签订分期付款协议,首期付款20%,余款在7年内付清;分期付款有困难的经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5年内挂帐处理,企业应支付出让金的利息,但土地出让金未付清前,其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3. 外来投资企业在农用土地转用计划方面应给予充分保障。对一些特殊项目用地,经批准可优先安排计划指标。
二、税收优惠政策 外来投资企业可享受国家和云南省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重大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1.对到我县投资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到我县新办(从无到有组建)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二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3.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在80%以上),还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5.凡到我县投资的国内独资企业和合资企业,注册资本金中县外投资占51%以上或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合资、合作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6,对外来投资企业地方分成部份的所得税,视其行业、规模、贡献情况,可采取先征后奖的办法进行奖励。
三、放宽工商注册登记条件 1.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优先办理营业执照。 2.鼓励外来投资者以无形资产投入与县内企业合作;无形资产经评估后,可作为股本或注册资本金,无形资产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 3.外地企业到易门开办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与县内女业合作的,可沿用原企业字号,经县工商局审核还可使用冠㈦“云南易门”字样的企业名称,使用冠以“云南’’字样的企业名称, 由县工商局向省、市王商局申报。 4,外来投资者在本地开办有三个以上独立法人的私营企业,注册资本在800万元以上的,可以组建私营企业集团,集团名称可以不反映行业特点, 由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名称登记。
四、放宽人才政策 1.积极鼓励和支持外来投资企业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开发人才资源。凡是对引进或培养高层次人才(指具有硕士研究生及其以上学历的人才或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的,在住房方面给予资助,发放特殊津贴和生活补助,具体按玉溪市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决定》执行。 2.外来投资企业用人自由,所用人员不受地域和条件限制,凡使用人员(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使用者除外)凭企业工作证明即可到政府人才市场或就业机构登记。 3,外来投资企业可以从境外、县外聘请所需的各类人员,不需迁入户口的,可以由有关部门颁发《外来投资企业特聘工作证》,持证者享有与易门常住居民同等待遇。 4.外来投资企业聘用的人员,在高层次人才培养、评优评突、外出参观考察学习与交流、继续教育、企业员工培训、子女入(托)园、入学、就业、社会保险、职称评聘等各方面,享有与易门县居民同等的权利。 5.外来投资企业聘用或引进的人员,一律简化手续。接纳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优先安排。
五、放宽落户政策 1.外来投资者在易门固定投资10万元以上,凭营业执照和固定住所证明,本人及亲属可申请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 2.外来投资者在易门2年内连续纳税10万元以上,凭营业执照和固定住所证明,可设立集体户口。其本人及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年纳税额比上年增加1万元,可为其业务骨干或管理人员一人落户。 3.外商、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易门投资兴办实业,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有合法自建房的,凭营业执照和房产证明,可为其大陆亲属申办小城镇常住户口。 4,凡在易门县的小城镇购买一套及以上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的,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岳父、岳母均可申办小城镇常住户口。 5.凡引进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或其他特殊人才,凭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调动或接收的证明,优先办理落户,对急需的人才,可先聘用后落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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